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研究(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3.2 价款支付争议 (1)计价方式:常见合同对于乙式计价项目之估验计价,并未明确规定造成业主与承包商间之争执。(2)付款迟延:估验款未准时入账
3.2 价款支付争议
(1)计价方式:常见合同对于乙式计价项目之估验计价,并未明确规定造成业主与承包商间之争执。(2)付款迟延:估验款未准时入账所衍生之争议。(3)物价指数调整:如以物价指数为主与工程施工地点有无关联?又计算物价指数调整给付工程款时,预付款是否应予扣除等。(4)变更金额争议:工程金额因工项或数目有新增或删减而产生变更,需重新议价及讨论付款方式,此时亦有发生争议之可能。(5)工率降低索赔:因现场环境改变或气候,乃至业主签发变更命令,使承包商原施工之工率降低,导致施工期间变长或施工成本增加,因此,遂衍生请求工期延长或索赔之争议。(6)工程保证还款时间不明确:各式保证金之还款时间未明定,甚至产生扣款之情形发生。(7)瑕疵扣款方式不明确:发现瑕疵时,扣款之时间与金额未定清楚,造成争议发生。
3.3 工期争议
(1)工程延迟:工程发生延迟原因探讨,是否归类于不可抗力及除外责任,及工程延迟之赔偿金额或百分比,皆是容易发生争议之情况。(2)工期展延:承包商可提出工期展延之情形非常多,如可归咎于业主责任、不可抗力或除外责任等原因皆有可能申请工期展延。而对于上述各责任认定皆有发生争议之可能。(3)计算方式不明确:日曆天、工作天、限期赶工等计算方式定义不明确。甚而开工日期之计算亦有发生争议之过往案例可循。(4)勘验日期不明确:业主勘验日期定义不明,直接影响到每期估验款之发放。
3.4 验收争议
(1)分段验收、部分验收是否允许。(2)迟延验收问题:工程合同完工后,因部分争议责任归属未明,或工程初验时,发现瑕疵等皆可能造成验收延迟,而承包商亦因此无法请求尾款与退还履约保证金,且常因业主无限期迟延办理验收而滋生争议。(3)未验收先行使用问题:未验收即使用是否属于验收合格?(4)验收瑕疵之改正问题:实务上工程合同中保固之规定,是否与民法上有关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相同。另外,工程究竟有无瑕疵,于当事人又方间亦常有争议。(5)扣款验收之问题:验收合格后给予剩余 10%之工程款,而利息是否应予计算?扣款方式及时间亦须明定。
3.5 保修争议
(1)保修项目争议:是否任何工程皆属于保修之项目?而业主使用后造成之损坏亦属保修之责任?(2)保修期间争议:民法规定“发现瑕疵后之1 年内属保固期间”,而五年后才发现瑕疵是否仍属保修期?而法律条文与合约产生冲突时亦容易发生争议。(3)保修保证金提供争议:保修保证金是否提供?提供方式及扣款期限亦须定义说明白。
4 总结
电力建设工程由于不确定性的因素较一般行业高,诸如受水文、地质条件、市场风险、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等变化影响大的特性,使得执行过程中不符合合同之预设条件繁多,增加引起争议的多种因素。工程迟延之求偿或索赔(delay claims)已成为建设工程业中最常见的争议事件,最大金额索赔争议几乎都与工程延迟有关。尤其承包政府大型工程者,经济求偿或索赔技巧,几乎掌握承包商执行工程盈亏之关键。
[1]陆燕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J].现代商业,2014:09.
[2]王鹏.供电企业强化电力基建工程管理的思考[J].企业研究,2014:09.
文章来源:《船舶工程》 网址: http://www.cbgczzs.cn/qikandaodu/2021/0701/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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