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法的调整对象(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受工程法调整的工程关系 “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7]。因
二、受工程法调整的工程关系
“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7]。因此,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是一种通过人们的行为而发生的能够从外部感知的社会关系,法律则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受工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工程法的调整对象。当这类社会关系形成时,会受到习惯、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约束。当这类社会关系大量存在且相对稳定和重复出现,并对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时候,则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和义务,使其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依法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这些被纳入到工程法调整对象范围的社会关系即工程法律关系。笼统地说,所谓工程法律关系是指受国家法律调整的在工程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在工程活动中包罗了许多的社会关系(那些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自然不是工程法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我们不妨先将这类社会关系统称为“工程关系”。从工程法的角度研究什么是工程关系,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学者周佑勇认为理解工程关系要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他将工程关系定义为在工程决策→立项→规划→建设→使用→废除,这么一个完整的工程全寿命周期里所形成的各种关系[4]19。学者戴谋富也持此种观点,认为工程关系就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5]6。他还列举了诸多具体的工程关系,如从决策到立项的计划关系、规划关系,建设阶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关系,使用阶段的管理、维护、改建、扩建等关系以及废除阶段的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关系[4]19。笔者认为,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将工程关系的范围扩大化了。因为工程建设的过程是漫长的,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太多太多,有些社会关系不需要受到法律规范,比如在施工时,施工人甲爱上了施工人戊,这种恋爱关系不应当归属到工程关系的范畴;有些社会关系应当由其他部门法规范,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人甲捡到了施工人丁的玉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在两人之间形成的这种侵权关系当然归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因此,给工程关系如此定义是不恰当的。学者徐华认为工程关系是在众参与主体间之间,因工程引发的各式各样特殊结合的社会关系[8]。这一观点,显然是将工程关系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还有部分学者在没有说明什么是“工程关系”这个上位概念,就直接将工程关系划分为“工程管理关系”和“工程交易关系”等等。笔者认为,工程法的规范对象是工程,工程关系是仅紧紧围绕工程建立的社会关系,因为工程法的目标是维持整个“工程”领域的法秩序。法学研究者在对工程法进行学术研究时,要将工程关系的范围限定在工程法调整的工程关系的范围,而不应该将非工程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纳入其中,更不能像工程学界不加区分地直接套用“工程关系”,将其划分为建设活动中的行政隶属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民事关系等三方面[9]。
三、工程法律关系的内容、范围界定
如上所述,工程关系种类繁多,它们或受习惯、道德的规范,或受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规范,那么什么样的工程关系才是工程法所要调整的对象呢?即什么是工程法律关系呢?
(一)工程法律关系的雏形
工程关系,最通俗的理解即为在工程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工程活动是古就已发生并长期存在,据考古发现最早可以追溯至七千年前[10],在黄河流域就已经有建筑活动了。而有文字可考的有关工程法制自周代便已产生,正式出现了有关建筑工程管理的行政机构设置。此后,随着中央集权制的不断加强,封建礼教的严格,国家对都城、庙宇、宗室等建筑及其规模、加工精度、装饰等都按照严格的等级制度进行管控,不得僭越。国家统一管控,一方面能够限制盲目扩建,减少人力物力等资源浪费,协调城乡、官民关系,使建筑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另一方面也使我国古代建筑因难以突破等级制度的限制而发展缓慢,甚至停滞[11]。除了工程等级制度,我国历史上对工程技术也有规范,且在宋朝以后发展成熟,其中以北宋的《营造法式》和清朝的《工部工程做法》为典型。作为国家颁布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旨在规范官方建筑活动和统一房屋营建标准,避免资源浪费,规范建筑审核监督,提高建筑工程行政管理效率。由此可见,就工程技术规范而言,国家仅对官方建筑活动予以规范,对民间自发的工程活动不进行严格规范。除此之外,为了节约物质资源、缓和社会矛盾,唐代以后的律典对工程立项、工程质量、工匠管理、工程维护等各环节均制定了详尽的法律规范,构建了一套建筑工程法律责任体系。不难发现,国家从工程活动出现开始,便或多或少地在一定程度、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介入其中,并对其中的社会关系进行必要的干预、组织、管理和监控。笔者认为,这类社会关系也就是学者们所主张的应当由工程法调整的工程关系即工程法律关系的雏形。古代整个工程活动都置于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工程的建设模式由国家全面控制。
文章来源:《船舶工程》 网址: http://www.cbgczzs.cn/qikandaodu/2021/0701/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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